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孩子,别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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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24-12-18 15:50: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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孩子,别哭

​​作者:刘小唯       有人把孩子比作“天使”,有人比作“心肝儿”,有人比作“祖国的花朵”------这些比方,无非就是说明:孩子是娇嫩的,需要呵护的,他们是家庭的未来,更是祖国的未来。那么,全社会应该拿什么来爱护孩子呢?目前相关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到位了吗?本篇文章我们不去讨论孩子的生活日常、教育方法等问题,我最想说的是孩子的生命健康权。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98条规定:“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”,《民法通则》里所表述的生命健康权,实际上是生命权、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。 首先,我们来谈谈“虐待罪”。     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条 ​规定了虐待罪。虐待家庭成员,情节恶劣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 ​犯前款罪,致使被害人重伤、死亡的,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​第一款罪,告诉的才处理,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,或者因受到强制、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。      从人性的角度,虐待自己的孩子,刑罚只规定了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而《刑法》中“故意伤害罪”却规定了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孩子是自己的骨肉,是十月怀胎而来。爸爸妈妈是孩子来到世界上最最信赖的人,孩子无条件地相信你依赖你。“爸爸妈妈”应该是这个世界上最最温暖的词语。可是爸爸妈妈如果成为虐待孩子的人,难道不比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动机更卑劣更恶毒吗?故意伤害他人尚且可以判三年, 那么虐待自己的孩子呢?参照故意伤害罪,虐待罪起刑点应该比三年要多。                虐待罪中还规定,致使被害人重伤、死亡的,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孩子死了,最多只判七年,我认为这很不合理。我就问你,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,量刑如何?故意杀人罪量刑又如何?可以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那为什么虐待罪致人死亡最高刑罚只有七年?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,生命权利是人最基本、最重要的权利。难道自己孩子的生命要比别人的生命更轻贱吗?还是说你生了他就有权利杀了他?当然不是。虐待自己的孩子致死,比故意伤害别人致死或者比故意杀人的主观动机更为卑劣。人人生而平等,面对生命更是如此。所以,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、死亡的,最高量刑也应该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        虐待罪第一款属于自诉案件,告诉才处理,我认为不合理。我建议虐待罪转为公诉案件。通常被虐待人没有诉讼能力和法律意识,尤其是14岁以下的孩子。所以,全社会集体行动起来,谁都可以监督,谁都可以被监督,看到有人虐待自己的孩子就及时制止或者报警。这恐怕才能更好地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。 接下来,我们再谈谈“遗弃罪”。    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61条规定,对于年老、年幼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,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,情节恶劣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        2018年4月6日早上8点,在湖南长沙市的一处人行天桥下,有市民突然发现了一个6个月大的女婴。经调查,原来是母亲王金花狠心将孩子遗弃的。(资料来源:神秘女子双重身份 ​谁才是天桥弃婴的亲身父亲?(上)  http://baijiahao.baidu.com/s?id=1604953726999287552&wfr=spider&for=pc)         被遗弃的孩子往往被放在别人家门口、福利院门口、马路边、大桥下甚至是垃圾桶里。无论被遗弃在哪里,孩子被救助到的希望都不是百分之百。尤其是被扔在垃圾桶里,那些环境特别差,救助希望特别低的地方,可以说就不是遗弃,而是故意杀人了。孩子,一辈子的亲人。当你狠心不要他的时候,他就注定是孤苦无依的,生命和健康都得不到保障的。这个伤害有可能是身心的伤害,有可能是生命的伤害。所以量刑中,最高只判五年,真的太轻了。建议遗弃罪,应该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,情节严重的判无期徒刑,直至死刑。 继续来谈谈“拐卖儿童罪”      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40条规定,拐卖儿童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有特定情形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        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        两会上,全国人大代表、公益网站“宝贝回家”创始人张宝艳称:“我建议加大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。参照绑架罪,把收买妇女儿童和拐卖妇女儿童罪起刑点都提高到10年以上,直至死刑。”3月13日,在海南代表团小组讨论间隙,海南省委书记刘赐贵也说,拐卖儿童应该重判,有的家长为了找孩子,跑遍全国,跑坏好几辆车。我这么大年纪,看寻亲节目都会哭。应该对拐卖儿童的犯罪判死刑,让他们也家破人亡。        一位是“宝贝回家”的创始人,一位是海南省委书记,两位为何同时对“拐卖儿童罪”提出量刑上的建议呢?我是个主持人,也是一个2岁女孩的妈妈。我的孩子是由爸爸妈妈、姥姥姥爷四位家长共同照顾的。我能体会到孩子笑全家都舒心,孩子哭全家都煎熬。孩子是全家的希望。由己及人,我特别能够体会所有家长对孩子的那份关心和爱护。        人贩子伤害的不仅仅是一个孩子,他伤害的是整个家庭。所以,我的建议是:把收买妇女儿童罪起刑点都提高到10年以上,拐卖妇女儿童罪应该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 接下来是“故意伤害罪”       《刑法》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 ​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        司法解释说, ​伤害对象为老人、未成年人、残疾人、孕妇等弱势人员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%以下。我的建议是,这个加刑应该为20%以上。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尊重,体现了一个民族的道德,更何况未成年人和孕妇更是蕴含着整个民族的希望和未来。伤害弱势群体,不算本事,伤害弱势群体,应该付出更大的代价。愿“红黄蓝幼儿园”之类的虐童事件不再上演。 最后,谈谈“故意杀人罪”         “故意杀人罪”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。《刑法》第232条规定,故意杀人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        故意杀人罪,有时犯罪客体是自己的孩子。俗话说:虎毒不食子。可是,在一些极端的情况下,真的有人会杀自己的孩子。犯罪嫌疑人文泽利因为和自己婆婆的关系不好起了争执,情急之下竟然将自己的小儿子从3楼摔下,幸好孩子命大经过抢救没有大碍。武宁县人民法院居然判处文泽利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,文泽利被当庭释放。 (资料来源: ​因婆媳关系差,女子竟将小儿子从3楼摔下,村民:她是个好人-凤凰网视频-最具媒体品质的综合视频门户-凤凰网  http://v.ifeng.com/201903/video_36216160.shtml)        这个案例很是奇怪,法庭上是最应该讲法律的地方,你犯了故意杀人罪,法庭却着重考虑你夫妻感情、照顾两个孩子这种“人情”的因素。孩子命大从3楼摔下还安然无恙,如果摔伤了呢?摔死了呢?谁来负责,谁又付得起责?全国以此为例,大家都觉得伤害自己的孩子甚至杀了自己的孩子,仍然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,那么未成年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就得不到保障了吗?法永远大于情才是正道,才是法律成熟起来的表现。不要问母亲判了刑,家庭和孩子怎么办?那是另一个问题(需要建立更完善的救助机制,比如福利院、相关的公益基金等),不是犯故意杀人罪应该考虑的问题。全社会应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应有的权利,那是生命,生命是至高无上的。        无独有偶,2018年1月5日晚上,泰州泰兴黄桥发生一起悲剧。9岁儿子乔乔堆雪人的时候把手机弄丢了,母亲持续打孩子十几个小时,将其打死。孩子死前说的最后一句话是:“妈妈,我再也不想见到你了。”(资料来源:9岁男孩被亲妈失手打死,疑因雪天弄丢手机!雪化后,手机找到了…|丢手机|泰兴|乔乔_新浪新闻  http://news.sina.com.cn/o/2018-01-11/doc-ifyqqciz5520314.shtml)后续,乔乔的妈妈是否被判刑,判了什么刑,我不得而知。我只是知道,判了什么刑,也换不回那条天真可爱的小生命了------         一桩桩,一件件,血的教训告诉我们:必须更快更好地完善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。我建议凡是伤害未成年人的犯罪都是重罪,都加大量刑!让伤害孩子的人闻风丧胆,无路可逃。我们成年人应该对那些遭受过伤害的孩子们真诚地说一声:对不起。但是,请依然相信我们。我们成年人是该行动起来了,来保护我们的孩子,我们的未来!社会在发展,法制在进步。孩子,别哭!​​​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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